女子因父母拒绝签字被困精神病院十年
时间:2024-06-24 10:01:0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近日,有网友发文《一个女孩被关厦门仙岳医院超10年》,讲述一名女生曾患精神疾病,治愈后因父母拒绝签字,多年来无法出院。
知情人介绍,当事人今年34岁,20岁左右被父母送入仙岳医院。院方和市妇联人士表示,当事人经治疗达到出院标准,他们也希望其出院,但因其家属非自愿入院,故出院需家属同意,医院妇联也曾多次通知过家属,但家属不愿办理出院手续。
市妇联相关人员回应,精神疾病比较特殊,由于家属不愿签字办理出院,承担后续可能情况,当时作为第三方也难以推进。
据相关人士介绍,精神疾病是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管理、长期治疗。女子的姑丈经常来探视,院方曾多次通知家属。“只要病情达到出院标准情况,我们都会通知的”。
6月12日,在多个部门的协调下,其姑丈获得父母授权前来办理。据接近当事女子的人士表示,现女子由村民组长协调照顾,吃住、工作和人身自由均有保障。
事情曝光在网上后,许多网友对该女子的遭遇表示同情:
同时,也有不少网友思考起关于精神病患者的自主权问题。
精神病人是指人的大脑功能紊乱而突出表现为精神失常的病态,症状多为感知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发生异常状态,导致其歪曲反映客观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精神病患者会做出伤害自身或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精神病人不能控制或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精神病的危害是不定时的,无法预见的。
根据精神病人对自己意志的认识和控制程度,在民法主体上可以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两类,前者是对自己行为无任何意识,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后者是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可以控制自己的部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究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由精神病类的执业医师出具法医鉴定为依据。
鉴于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有限,法律特设监护人制度,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设立监护人,主要是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含(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我国有关精神病患者治疗的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所有患者的治疗过程必须由患者本人同意,若患者本人无法表达自身意愿,则由其监护人代为处理,任何人强迫精神病患者接受治疗都属于违法行为。若精神病患者或其监护人同意患病者接受医学治疗,需患病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进行手续办理。每一个患病者在住院期间拥有自行决定出院的权利,若护理医生认为出院不和时宜,可告知患病者和监护人,同时将该过程记录在病历中。
视频中提及的女子,在出现精神方面的问题,可能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时被监护人送至医院救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在经过治疗,到达出院标准后,监护人拒绝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则可能涉嫌侵害该女子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和人员可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
最后,希望我国关于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权益保障制度能够完善,也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关注到这一被忽视的群体,少一点这样的“十年之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