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ST毅达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时间:2019-11-18 18:52:3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上交所方面介绍,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毅达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毅达或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前任管理层处于失联状态,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其他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或备案的证照印章等以及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下落不明,直至2019年4月22日取得此前遗失的部分文件资料。但相关财务凭证等资料数量繁多,公司及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短时间内无法彻查、统计该等资料的全部内容。与此同时,公司的工作人员仍在继续收集为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公司、子公司的其他财务资料。因此,公司无法按期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8日,公司才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9年4月30日为上市公司发布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一季报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关注。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影响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合理预期,造成了不良市场影响,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4条等有关规定。
有关责任人方面,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前任管理层处于失联状态,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其他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或备案的证照印章等以及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未能顺利移交。相关责任人张培、房永亮、侯庆路、孔令勇、宋欣燃、邓将军、张罕锋、马文彪、陈锋平、黄新浩,作为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前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相关证章、财务资料未能顺利移交,对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8年年报和2019年一季报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此外,考虑到定期报告披露期间的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时间较短,面临财务资料缺失、公司证章遗失等问题,在召开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后,积极开展工作追回公司财务资料,补办公司证章,编制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各项工作,努力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并多次沟通、汇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风险揭示较为充分,已经勤勉尽责。据此,可以免除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期间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在公司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的管理层已失联的情况下,积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联系渠道,主动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经尽到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据此,不对上述前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人员就相关违规事项予以纪律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公司前任董事长张培,前任董事房永亮、侯庆路、孔令勇、宋欣燃、邓将军、张罕锋,前任监事马文彪、陈锋平、黄新浩予以公开谴责。(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