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管理规定》二审,出租屋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米条款取消
时间:2019-11-20 09:25:2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11月19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被提交市人大十五届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中关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的规定被删除,原本禁止出租房屋的几种规定情形被放宽。
人均使用面积不宜过细的规定
宜采用授权方式予以规范
今年上半年提交的一审稿中,出租人义务部分提出了最小出租单位和最小人均使用面积做出了规定,引起不少关注,即,“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者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五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而本次提交的二审稿中,该条被删去,改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宁在报告中介绍,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上述规定过于具体,近年来,随着外来人口不断涌入,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快速,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的具体标准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法规不宜过细的规定,宜采用授权的方式予以规范。
因实践中难操作
“违法建设不得出租”规定被删
一审稿中第十条列出了几种不得出租房屋的情形,其中一种是“属于违法建筑的”,还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二审稿中,第十条被删除。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宁在报告中介绍,对于草案第十条关于房屋不得出租的禁止性规定,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地产租赁协会、专家认为不妥,因为,本市城中村存在不少违法建设,如果明确规定违法建设不得出租,波及面广,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将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予以出租的政策放宽,该委建议删除关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出租的规定;另外,删除“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的规定,是因为与其他条款相重复。
南都记者 李文
编辑: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