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患者死亡,家属索赔100万,主任规定:以后谁的病人谁赔!科室不再兜底合理吗?医疗事故罪该不该取消?
时间:2023-05-25 10:54:1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患者死亡,家属索赔100万,
主任规定以后谁的病人谁赔,科室不兜底
近期,重庆某医生在网上透露,同事主管的一名患者在院内死亡,家属起诉至法院后赔了快100万。主任愤怒至极,规定以后谁的患者谁负责,再出现这类事故主治医生自己负责,赔钱也自己赔,跟科室无关,科室也不再进行兜底。
这名医生抱怨道:“这明显就是一个不合理的规定,主任脾气火爆,在科室已经定下不少这种无理规定了,大家有怨言也不敢说。”
无独有偶,西安一名神经内科医生于23日来信表示,“自己在慢病门诊接诊了一名脑梗康复一年的患者,病人找我不是来看病的,而是拿药,一拿就拿两个月的药,分别是‘阿司匹林+阿托伐他汀钙片’,但由于阿司匹林数量不够了,就只开了一个月的阿司匹林,另开一个月的波立维,拿到药后我口头嘱咐患者先吃阿司匹林,阿司匹林吃完了再吃波立维,阿司匹林和波立维都是相同的效果,但是谁知道,患者到家后直接将阿司匹林和波立维同时服用了,最后出现了胃出血和肾脏出血,患者家属要求赔偿3万块钱,科室表示这药是我自己开的,需要自己赔偿。”
“虽然3万块钱不多,但科室要求我自己赔偿,心里觉得特别委屈,一是我口头对患者说了服用方法,自己并无过错;二是从来没听说赔钱时需要医生自己赔的,这合理吗?”
这两个事件引起了我们的困惑,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生确实是事故责任人,但需要自己赔钱呢?
辽宁一名呼吸科医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如果是责任性事故,绝大多数都和管床医生责任心、病程记录疏忽、医疗处理不规范有直接关系,比如有的检查没有及时复查、异常指标没有及时给予处理、病程记录无记载、复制粘贴特别明显,这种不应该犯的错误反复出现,能怪谁?
这种事管床医生不承担谁承担?让大家分担你的责任性错误、不用心工作、大意疏忽造成的后果,谁愿意?
他随后举出例子,“例如,患者来时血钾3.04,不及时补钾,不复查,3天后主任看到了提醒复查,2.86,随后发生了意外,这种错误让全科同事承担合理吗?让整个科室赔钱凭啥呢?你是干什么的?没有责任心吗?主任这么规定自有他的道理,你敢说你的病志完全规范?既然是你的问题,那么就该是你自己赔钱,和科室无关!”
针对医生应该自己赔偿患者的观点,部分医疗界人士也给出了自己的反驳。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陈丽(化名)医生如此说道:“医生根本没有自己赔偿的能力,这个规定极不合理!主任的职责是什么?就是统筹整个科室的全部事宜,包括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我们凡事讲责、权、利,日常谁的权力大、谁获取的利益多,那么谁担的责任就应该多,让医生自己一个人赔偿,谁也不会答应的!出了事,让我们自己赔,那多余的奖金为啥不分给我们?”
鉴于以上两个事件,部分医生再次把“请示”摆在了第一位,他们说道:“希望各位医生以后有事没事就请示上级,遇到有风险的患者,需制定治疗方案要请示主任!病历里写清楚,请示XX主任后予XX药物治疗;另一方面病人一来就要把病情风险都交代透了,降低家属不合理的高期望值,也尽量避免纠纷。记住,我们是小医生,没能力承担太大的风险,要学会请示,要学会转移风险!”
医疗赔偿五花八门,
医生赔、科室赔、医院赔、保险赔,
甚至还会扣钱设立赔偿储备金
现在这一阶段,发生医疗事故后需要赔付患者时,各种赔付的方式五花八门,极其纷乱。既有医生自己赔偿,也有科室、医院按比例赔偿、也有事先买了医责险由保险赔偿,更有设置了奇葩的赔偿储备金来进行赔偿。
例如,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在所难免,为了应对这个问题,部分医院进行了如下规定:医院每个月要从医生的绩效奖金里扣除15%,作为科室共同赔偿储备金,用于以后发生医疗纠纷时支付所用。
这个共同赔偿储备金设置得莫名其妙,如果医生终生没有责任事故,也要每个月掏出自己的绩效奖金来给科室兜底?这个共同赔偿储备金应该由医院来掏钱设立,而不是由医生承担!
好了,讨论了那么多,那么,医生出了医疗事故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谁来进行赔偿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责任主体只能是医院,只能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法律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其实是一种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即虽然是医生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但是最后承担责任的却只能是医院。在这里医生是行为主体,医院才是责任主体。
所以,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只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要求医生个人,医院在决定招聘医生时,就要承担该名医生所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所以医生们不必担心发生赔偿问题时需要自己支付,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纵容自己的粗心大意,治病救人不但要合规合法,还要再加一百个谨慎小心!
仅负次要责任,也被公诉“医疗事故罪”
该不该取消这个罪名?
以后医生还敢接诊危急重症病人吗?
这两个事件发生后,除了要不要医生自己赔偿外,“医疗事故罪”这个罪名也被重新讨论了起来。
2023年4月中旬,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温红主任医师向媒体发出了一封求助信,信中写到:“我科因所收治的一名急性白血病(高危)死亡引发纠纷,经鉴定为‘医方负次要责任’,医院民事赔偿终结后,我却因身为医疗组长还要被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年12月7日,一患儿在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医时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T细胞,高危),曾前后三次入院治疗,并在第三次化疗时出现发热、脓毒血症伴感染性休克,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随后起诉了医院,控诉内容包括:擅自提前化疗疗程、第三次化疗时盲目使用化疗药物甲氨蝶呤,未及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患儿出现毒副反应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等。医院则辩解称,“化疗疗程的制定、化疗药物的选择及使用剂量符合诊疗常规,治疗中不存在未经同意而跳过治疗疗程的问题,原告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自身疾病发展不可逆导致的。”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书认定医生化疗方案、用药均合规,但第三疗程未按时监测(甲氨蝶呤)血药浓度、未采取充分水化治疗等,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
法院最终认定,患儿所患疾病本身即属高危组,综合全案各方因素,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计赔外,认定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40%的赔偿比例,合计赔偿53.7万元。
但民事赔偿终结后,不知为何,该案又转为刑事案件,科室负责人又被公诉涉及“医疗事故罪”,一旦医疗事故罪成立,除了面临牢狱之灾,温红还要面临140余万的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诉求。
这下医生们不平静了,纷纷发出了自己的质疑:“既然是负次要责任,怎么还要戴上医疗事故罪的帽子?如此判下来,以后罕见病和危重症还有哪个医生敢治?”
医生们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仅存在“次要责任”却被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这样的情形实属罕见。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在过失犯罪的大类下,通常被告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法院才会判决罪名成立。
但显然,从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直至4月中旬本案开庭审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似乎都认为温红存在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事实。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往被判定医疗事故犯罪的医生很少很少,典型的医疗事故犯罪更多是一些未做皮试、非法使用抗生素导致患者过敏死亡。在司法实务中,过失犯罪、当事人仅负次要责任的,通常检察院就会决定不予起诉。
这次温红仅以次要责任就被起诉医疗事故罪,也难怪医生们内心惶恐。
事实上,多年来“医疗事故罪”一直是医疗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由于医疗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未知性和专业性,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注意义务和损害等认定较难,而“严重不负责任”虽有相关条款解释,但始终缺乏明确界限的裁定标准,相关痛点始终存在。多篇相关论文都提出,应吸纳具有医学背景的陪审员加入审判组织,通过更专业的角度对医学案件进行判断。
我国自1997年设立了“医疗事故罪”以来,在法学界和医学界取消“医疗事故罪”的呼声就从未间断。多名律师联名表示,医疗过失不仅要慎用刑罚,还应当修改刑法,废除“医疗事故罪”。对于那些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患者伤亡,可以依据刑法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医务人员在治疗每一个患者时都担负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将医务人员的一般医疗过失行为入罪,势必会加重他们的责任和思想压力,影响医学发展。
确实如此,如果动不动就按医疗事故罪处罚,哪个医生还敢为病人治疗危重急病呢?这是我们医疗界和法律界都应该好好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