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法律适用错误,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
时间:2019-10-28 12:44:4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宏国律师、张婷律师、白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
赖先生在某县某村之中拥有2800.5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实际占地面积88.96平方米,附属房占地面积318.23平方米的房屋一栋。2017年5月起,某县政府决定对赖先生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征收。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和赖先生就房屋和房屋所占地的补偿很快达成了协议。然而因剩余部分的土地所给的补偿过低,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
2017年9月,征收部门单方委托了评估公司对剩余土地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赖先生。2018年11月2日,征收部门正式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对于该决定书,赖先生不服而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然而诉求也被驳回。
眼看强制征收迫在眉睫,赖先生果断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刘宏国律师、张婷律师和白娟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在维权过程之中,赖先生在京平律师团指导下将某县政府和某市政府一并诉至法院,但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赖先生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结果,京平律师团没有气馁,指导赖先生迅速进行上诉。二审过程之中,京平律师团指出评估报告缺乏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也由征收部门单方委托,程序、实体均存在违法。并且《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没有建造房屋的国有土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据此赖先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行XXX号行政判决。
撤销某县政府于2017年11月2日对赖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