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9-11-12 17:13:3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11月12日讯据市教育局消息,《成都市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2月8日17:00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指出,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可就读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在蓉港澳台适龄儿童就读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当年户籍儿童入园政策办理,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 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就读公办学校,由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转)学。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就读高中阶段学校,按当年招生政策执行,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台湾省籍考生在高中录取时享受加5分的优待政策。申请转入我市就读普通高中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原文如下: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征求《成都市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有关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教育局起草了《成都市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征集截止时间:2019年12月8日(星期日)17:00。
联系方式:61881713;传真:028-61881699;邮箱:cdedudwc@163.com。
附件:成都市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12日
成都市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办法
为落实成都市对外开放大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在蓉港澳台同胞子女及港澳台户籍适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提供便利,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成都工作(学习)或投资的港澳台同胞的适龄子女;跟随法定监护人在成都居住、生活的港澳台户籍适龄少年儿童。
二、适用范围
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可就读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一)学前教育
在蓉港澳台适龄儿童就读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当年户籍儿童入园政策办理,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二)义务教育
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就读公办学校,由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转)学。
(三)高中阶段教育
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就读高中阶段学校,按当年招生政策执行,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台湾省籍考生在高中录取时享受加5分的优待政策。申请转入我市就读普通高中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就读其他类型学校
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选择就读民办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根据学校当年招生办法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就读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申请人按照当年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安排,根据幼儿园招生服务范围,按规定报名时间向居住地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幼儿园做好港澳台适龄儿童入园工作。
(二)申请就读中小学校:
1. 申请人应于当年5月31日之前向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转学须于每学年末前10日内提交申请。已在成都市就读的学生小升初时,按当年小升初政策及流程执行。
2.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申请材料。
3.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生就读学校,并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一)法定监护人须填写《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转)学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港澳台户籍同胞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须提供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亲子关系证明;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在蓉居住和投资(或工作、学习)相关证明材料等。
法定监护人为其港澳台户籍子女申请入学。须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蓉户籍证明或《成都市居住证》;其子女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亲子关系证明;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在蓉居住和投资(或工作、学习)相关证明材料等。
中小学在校生转学时须提供原学校就学证明。
五、学生管理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提供方便,对接收的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等切实加强管理,为他们的正常学习、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二)学校应将接收的学生纳入学籍管理,教育和引导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如发生伤害事故,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学生在校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由接收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或高中毕业证书。
六、其它
(一)根据本办法,各区(市)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华侨子女入学参照《四川省关于华侨华人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川侨发〔2009〕23号)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子女入学办法》同时废止。
成都市教育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