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规合一”实施“一张图”管理
时间:2019-11-08 16:32:2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
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吉发〔2019〕20号),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实现“多规合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须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六条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纳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属各部门、各单位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拟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期限;
(二)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三)规划编制单位、经费预算和来源、进度安排;
(四)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指标要求。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的要求;
(二)规划编制是否符合全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是否违反主要控制性管理和约束性指标管控要求;
(三)规划目标是否与国土空间规划近中远期目标体系相一致;
(四)规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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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帝元、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