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注意!做这件事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时间:2019-11-16 20:11:2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在广西也能看到此类新闻见诸报端,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民众合法权益。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高空抛物问题到底有多危险?
有人做了实验:
一枚重30g的鸡蛋
从4楼抛下,能在人的头顶砸出一个包;
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
从30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一个空易拉罐
从15楼抛下,可砸破人的头骨;
从25楼掉下,可致人死亡。
一根4cm长的铁钉
从18楼抛下,能插入人的头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表示:“2016至2018年这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这31件里有五成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实际上,进入诉讼领域的案件,只是其中的很小一部分。小到果核、塑料瓶,大到花盆、广告牌等等,许多物件一旦从高空落下,就有可能变成伤人利器。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指出,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审理民事纠纷,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广西频发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
近年来,广西已发生多次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个别高空坠物现象频发的小区居民表示:平时回个家都匆匆忙忙提心吊胆,生怕头顶有什么东西砸下来!看看今年以来广西连续发生的几起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 来宾11岁男孩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伤
10月12日晚9时许,家住来宾市某小区的11岁男孩小意在该小区内20栋楼下玩耍时,不慎被楼上坠落的一块砖头砸中了额头,额头至鼻翼之间被砸裂。很多爱心人士得知后,纷纷通过网络平台向男孩捐出了8万多元爱心善款。10月17日,男孩的家长考虑到孩子的伤情趋于稳定,治疗费用他们可自行承担,便决定把网络上筹来的善款全部退还给每一位捐助者。
· 大块水泥高空砸下!已多次发生在南宁一小区
8月16日下午,南宁市高坡岭路红星生活小区一栋居民楼顶楼阳台外墙的水泥块掉落。据了解,该小区今年多次发生居民楼阳台、飘窗外墙水泥块脱落砸到地上的情况。
图为水泥条掉落到地面后碎裂。何定坚 摄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 高空坠下铁块!南宁一大叔被砸伤
7月2日,在南宁高新区莱茵鹭湖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一位大叔小区里被天降铁块砸中,瞬间倒地不起。有目击者称:“那个东西大概是一个两根手指这么大的铁块。”据小区物业前台值班人员介绍,事发地是正在装修的11号楼楼下。事发后,物业管家下楼查看处理,并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伤者和涉事业主已就此事达成了共识,决定私下协调解决。
· 小区三天两头高空坠物,楼下居民:都被砸怕了
6月16日晚,南宁凤岭南苑小区的居民反映称该小区频频出现高空坠物现象。就在15日凌晨,又有一辆停在车位上的汽车被砸坏了。从位置上判断,应是从小区一栋三单元的某户扔下来的。 因为高空扔垃圾屡禁不止,其他地方的停车位都停得满满的,唯独一栋三单元门前这一排停车位少有人停,居民称回家经过都提心吊胆。
图为6月15日凌晨被高空坠物砸坏挡风玻璃的一辆红色马自达。来源:广西新闻频道
·夫妻吵架,男子将电视机、茶几等从23楼抛下
3月23日,南宁武鸣一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经警方调查,男子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吵架后,一时激动将家里的电视机、茶几、板凳、门窗等物品从23楼阳台往下抛掷,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故意高空抛物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针对近年频发的高空抛物伤人现象,最高法如今已明确对其定罪量刑的具体法规。
上述《意见》强调,首先,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意见》明确,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意见》还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物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今次发布的《意见》还对物业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进一步界定:
《意见》强调,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为了他人安全
请勿高空拋物
对于这项意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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