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累计记分监督管理

时间:2019-11-06 09:30:1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深圳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累计记分监督管理

原标题:一年累计扣分达到25分要关门

为治理餐饮行业“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坏毛病,更好地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11月4日发布了《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该周期初始,餐饮服务提供者尚未被违法记分的,初始列为甲级,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的,降为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查封其经营场所。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2分、1分;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记分的,应当分别累计计算;餐饮服务提供者同一种违法行为涉及检查表两项以上记分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的条款记分,不重复记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次检查中存在相同或不同种违法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分数的记录日期应当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保持一致。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年度记分周期内的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分类评定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降低其评定等级:本年度记分周期初始,尚未被违法记分的,初始列为甲级;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降为乙级;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0分的,降为丙级;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的,降为丁级。

餐饮服务提供者被降为丁级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查封,并向社会公告。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时,应当制作记分检查表,并留存图像、影像等有关证据,作为记分依据。记分检查表应当经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如有违法记分事项,应同时发放《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告知书》(以下简称记分告知书),告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记分情况,并经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

餐饮服务提供者拒绝在记分检查表、记分告知书上通过签字、盖章或回复等方式确认的,监管人员应当在记分检查表、记分告知书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记分检查表放在就餐场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记者 易东)

(责编:王楠、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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