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小三”致怀孕流产,“瞒婚男”的下场……
时间:2019-11-01 14:53:4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恋爱期间
男方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
打着结婚的幌子
骗得女子与其交往
致使被蒙骗的女子
怀孕、流产
女方能否用法律手段
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今日获悉
涉案男子因该恶劣行径
被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判决
侵犯女方人格权
需赔偿精神抚慰金
二审维持原判
被欺骗:对象竟是已婚骗子
已到适婚年龄的李小姐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张某。很快,张某对李小姐展开了追求,并一直声称自己是单身。李小姐见张某对自己温柔体贴,对他也颇有好感,就答应与他建立恋爱关系,经过几个月的相处,两人便同居了。同居期间,张某对李小姐许诺:“等有了小孩就结婚。”
不久,李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本应感到高兴的她却无意中发现,一直称自己是单身未婚的张某竟然有老婆孩子。震惊的李小姐向张某求证,面对李小姐的质问,张某承认自己欺骗了她,隐瞒了已婚的事实。
惨流产:身心受创 无奈诉至法院
惨遭欺骗,李小姐自知与张某无结婚可能,无奈选择做人工流产手术,造成了李小姐严重的身心伤害。而张某却逃避自己的责任,不仅对李小姐不闻不问,而且在此期间还威胁、恐吓李小姐。为此,身心遭受巨大打击的李小姐诉至法院,主张张某侵犯了其人格权项下的性权利,请求张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判决:男方构成侵犯人格权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承担损害责任的50%,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不服并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维持原判,该案审判结果已经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近年来,男士隐瞒已婚事实致未婚女性怀孕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根据李小姐提交的微信记录、照片以及病案资料等证据,可以证实张某在与李小姐交往期间恶意隐瞒已婚事实。李小姐结识张某目的是为了构建婚姻组成家庭,但张某隐瞒已婚事实诱骗李小姐发生性行为,使李小姐错误地期待与张某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导致其怀孕并流产。张某的欺骗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和道德准则,给李小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就李小姐主张的损失应如何赔偿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存在侵犯李小姐人格权的事实,致使李小姐遭受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的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法定责任。
其次,关于李小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该两项损失并非是张某上述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但与上述侵权行为存在间接关系,上述过错导致了李小姐因流产而产生医疗和误工损失,故被告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
注意保留对方声称单身的证据
恋爱不会只有甜蜜,还可能会存在一些意想不到的“坑”,我们在择偶时,面对对方的“甜言蜜语”攻势,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以谨慎、理性的态度去了解对方的个人情况再进行交往。
如果受到欺骗,要注意保留对方声称自己单身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在出现纠纷时可作为证据进行维权。同时也希望男女双方在诚实守信、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交往,杜绝骗财骗色的行为,否则感情问题变成侵权纠纷,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广州日报
编辑 贺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