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儿科用药品种分析和政策盘点之欧盟篇
时间:2021-03-10 16:00:5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第一部分:欧盟对儿童用药的立法与监管
1997年欧盟委员会在EMA组织的一次专家圆桌会议中,讨论了儿童用药的问题,会议认为有必要加强立法并引入儿童药物开发的激励机制,这是欧盟儿童用药立法的开端。
1998年欧盟参与ICH中儿童药物临床指南的讨论。2000年,ICH成员国完成儿童临床研究(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in the Paediatric Population)指南(ICH E11)。2001年,欧盟将E11作为欧盟儿童临床研究指南。
2002年,欧洲委员会协商提出了为儿童提供更好用药(Better Medicines for Children:proposed Regulatory Actions on Paediatric Medicinal Products)议案。
2006年12月欧盟通过《儿科药品管理条例》提案,该条例于2007年1月26日正式生效,目前,儿科药品管理条例(Paediatric Regulation)包括Regulation (EC) No 1901/2006和Regulation (EC) No 1902/2006。
根据儿科药品管理条例(Paediatric Regulation),从2008年7月26日开始,所有欧洲制药公司推出的新药均须通过儿童临床试验,按照儿科调查计划(PIP)的要求就产品的儿童临床试验进行描述,提供数据资料。同时EMA专门成立了一个"儿科委员会"(Paediatric Committee,PDCO),主要负责对PIP的评估,并负责维护欧洲小儿临床研究的网络,制定儿科人群用药的需求一览以及其更新。自2009年1月26日起,新适应症、新剂型、新处方的补充申请也必须包括PIP。根据PIP获得儿童用药数据的药品,可获得6个月的市场保护期,其中对于治疗罕见疾病的药品,该保护期可延长2年。
另外一方面,根据儿科药品管理条例(Paediatric Regulation)第26条,对于与药品的儿科研发有关的任何问题,EMA均提供免费的科学建议(SA)或协议协助(PA)。这些建议一般由科学建议工作组(SAWP)提出,并由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采纳通过。对于儿科用药研发的请求,儿科委员会(PDCO)的成员通常作为专家通过SA程序提供科学建议,从2018年度欧盟报告-从儿科药品管理条例奖励和激励措施中受益的公司和产品,以及未遵守本条例中义务的公司中(Report to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n companies and products that have benefited from any of the rewards and incentives in the Paediatric Regulation and on the companies that have failed to comply with any of the obligations in this regulation)我们可以看到2009年-2018年由EMA,SAWP和CHMP进行的科学建议和协议协助,包括后续行动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表1)。
表1:2009年-2018年由EMA,SAWP和CHMP进行的科学建议和协议协助,包括后续行动
第二部分:PUMA(儿科使用上市许可)
欧盟的药品上市许可主要通过集中审评程序、相互认可程序和成员国程序这三种途径。儿科使用上市许可(PUMA)即Paediatric Use Marketing Authorisation, ,其详细描述参见欧盟儿科药品管理条例(Paediatric Regulation)的第30条,它采用的集中审评的上市许可程序,是欧盟为促进和鼓励对没有( 或失去) 专利保护或其他独占保护的已批准儿科药品的研究所提供的一种新的批准方式,欧盟的儿科独占政策不仅适用于专利药和独占保护药品,也适用于仿制药。针对新药或可变更药物,按相关机构要求完成儿科研究后,可有条件的获得6个月儿科独占或1年数据保护延长。而对于专利保护期外的药品,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儿科使用上市许可(PUMA)申请,要求进行儿科研究,完成研究并通过PUMA获得儿科适应证上市的药品可获得10年的数据保护,但只能以儿科适应症上市。儿科药品管理条例(Paediatric Regulation)实施以来,欧盟通过PUMA获批的产品共计6例,详见表2。
表2:欧盟PUMA获批的药品
欧盟在加强对儿童用药的管理及政策扶持方面一直在努力,在EMA及欧盟委员会关于儿科用药的行动方案中(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and European Commission (DG Health and Food Safety) action plan on paediatrics),我们可以看到明确的态度及行动计划:确定儿科用药的需求、加强决策者的合作、确保及时完成儿科调查计划(PIP)、改善PIP申请的处置方式、增加儿科药物的透明度。
01-确定儿科用药的需求
02-加强决策者的合作
03-确保及时完成儿科调查计划(PIP)
04-改善PIP申请的处置方式
05-改善PIP申请的处置方式
综上所述,目前欧盟针对儿科用药从立法、技术指南、管理程序、实施路径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体系;这些实施多年的法规经验,对于目前在推进儿科用药法规体系建设的中国药政机构,具有明显的参考价值。我们希望上面这些信息整理和分析,可以对于中国儿科用药法规建设起到借鉴作用。
参考资料:
1- EMA官网
2-欧盟《儿科药物法规》十周年报告:成就与挑战
3-Report to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n companies and products that have benefited from any of the rewards and incentives in the Paediatric Regulation and on the companies that have failed to comply with any of the obligations in this regulation
4-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and European Commission (DG Health and Food Safety) action plan on paediatrics
来源:新浪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