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惩治将成为常态 “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时间:2021-07-28 07:00:5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7月6日,中办、国办首次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加大违法案件惩治力度等作出部署,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指明了方向——

  “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杨波 崔晓丽

  中国资本市场从严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7月6日,《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文件等级之高,被认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

  《意见》中,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司法责任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字里行间无不彰显着国家对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保护投资者的决心。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上的重要一环,《意见》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当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呈现怎样的特点?《意见》对检察工作赋予了哪些期待和要求?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展开了采访。

  从严打击是现实需要

  内幕交易是常见的证券犯罪之一。在前不久最高检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随后,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此期间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王某玉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这仅是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的诸多证券犯罪案件中的一起。数据显示,2016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各类证券期货犯罪569人。其中,今年1至5月,起诉56人,同比上升33.33%。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犯罪,不仅让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还造成股价的异常波动,扰乱了整个资本市场,影响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的发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朱一峰告诉记者,只有加大对证券犯罪打击力度,才能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有序健康发展。“《意见》的出台正是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所热切期待的。”

  “其实,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度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在内的相关罪名的自由刑和罚金幅度,从法律层面已经体现出国家对打击证券犯罪‘零容忍’的决心。”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刘晶说,《意见》的出台更是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创新不断取得突破,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显著优化了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改革成效显著。资本市场对于推动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具有枢纽作用,成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十四五’规划里指出,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但是,一些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必须依法给予严厉打击,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枢纽作用的有效发挥。

  全链条惩治将成为常态

  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引起中央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多名受访检察官提到,对资本市场中的财务造假行为,既要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要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此作出了回应。

  《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在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案中,上海市检察机关除对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开展调查外,还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最终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多名中介人员被判刑。

  案件办结后,上海市检察院展开了进一步的工作。2020年4月,上海市检察院结合该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通过最高检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随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保证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指出,今后全链条惩治证券犯罪将成为常态。该案也被最高检列为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大幅提高了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惩戒力度,对于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

  严惩犯罪离不开专业化建设

  对于证券犯罪案件的特点,专业化和隐蔽性是检察官共同谈到的问题。近年来,证券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趋势,包括新型案件层出不穷,首例案件频现;犯罪链条拉长,共同犯罪比例上升;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不断“升级”,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信息传递、接收方形成攻守同盟,“零口供”现象突出等。

  “魔高一尺”还需“道高一丈”。证券期货检察专业化建设迫在眉睫。

  《意见》中关于完善证券案件检察体制机制,根据案件数量、人员配备等情况,研究在检察机关内部组建金融犯罪办案团队,以及在证券、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等部分地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设立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的内容受到各界关注。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和其他金融犯罪案件相比,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总体数量虽然不多,但社会影响极大,而且专业性强、办理难度大,如果办案机关过于分散,不利于积累办案经验,也不利于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因此,最高检高度重视专业化建设。”2018年12月,最高检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深圳、青岛七地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以相对集中办案积累实战经验,在案件办理、对策研究、政策制定、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意见》充分体现专业化的要求。最高检非常重视在证监会内部开展派驻检察工作,这也是我们接下来工作的重点内容。”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说。

  除了加强专业化机构建设,专业化还呼唤培养复合型人才,办案基地也在积极行动。

  上海市检察机关按照“专研+专办”的指导思想,突破院际限制、行政模式,汇集全市检察业务精英人才,组建了跨院跨层级的“上海证券期货金融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下一阶段,将进一步深化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支持各分院和基层院依据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数量、类型、人员配备等情况设立分工更加精细的专业办案组。通过专业化办案、细分领域研究,加强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学术研究的互动交流,扩大上海证券期货办案团队的“品牌”效应。

  在北京,组建检察办案基地时,选派的检察官都是原来办理过金融案件的专业检察官,并配备了专业扎实、研究能力较强的检察官助理,其中一个助理目前是证券法的在读博士。在成立部门之后,办案基地与证监部门、高校、公安机关等单位逐步建立工作平台的同时,还借助外脑进行一系列专业化的定向培训,依靠自身学习调研,正逐步建立起证券类违法犯罪案例库。

  作为在华南地区唯一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深圳市检察院为加强专业化办案力量,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一案一总结,挖掘个案所反映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化类案研究,梳理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刑事政策等突出问题,开展理论实践研究。

  “最好的人才培养就是以案代训,在实践中锻炼。”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办案基地的建立就是为了让检察官们积累实战经验。“我们目前和证监会也在互派干部挂职锻炼,通过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打击证券犯罪需要各部门协作配合

  《意见》把健全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作为重要目标,对行政执法和侦查、检察、审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强调了各部门间的专业协作。

  近年来,在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的同时,最高检也十分注重与有关单位的专业协作。2019年8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和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就相关法律议题进行座谈,达成了广泛共识,制定了《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纪要》。2020年11月6日,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举行主题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就在《意见》公布后不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审判基地专业化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公安、检察院、法院各办案、审判基地之间优化协作机制,集中专业优势,承担起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理和法律适用研究、犯罪对策研究、业务培训、预防宣传等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犯罪办案专业化水平。

  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告诉记者,上海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前沿阵地,上海市检察院与上海证监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包括信息共享、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协作、专题调研合作等多项长效合作机制。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作为最高检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与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九支队签署合作共建协议,并不定期就证券犯罪中的新问题进行信息交流,对类案问题梳理研商达成一致,促进司法办案尺度的统一。

  “深圳市检察院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发金融犯罪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并加强与市公安局、中级法院的沟通联络,形成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工作合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黄锐意告诉记者,为贯彻落实《意见》,深圳市检察院与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证监局、深圳市私募基金业协会计划将在下半年组织一场主题为“预防证券违法犯罪”的宣传活动,主要对象是深圳市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将从预防证券违法犯罪不同角度进行现场授课。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指出,《意见》明确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更提出了2022年近期目标和2025年远期目标,并在各方面对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体制机制建设作出部署,是今后一个时期开展证券期货犯罪检察工作的基本遵循,检察机关将切实抓好落实,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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