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系统现有证明事项拟保留105项

时间:2019-09-25 20:17:3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9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监管系统现有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拟保留105项证明事项,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书、药品GLP资质证明等。

     《目录》逐一明确了拟保留证明事项的名称、用途、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索取单位,以便社会各方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规范。国家药监局将根据社会公众意见再适时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正式保留目录也将按照司法部部署适时正式公布。

       据了解,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证明事项清理文件要求,按照司法部部署安排开展。证明事项清理范围限定在由现行有效的药品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等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将事关群众用药安全,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等过程中确有必要,且目前尚无法实现全面有效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事项,统一列入《目录》。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12月1日前仍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目录》征求意见稿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梳理而成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药品GMP、药品GSP取消认证证书,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一并审核、检查。为此,《目录》将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据悉,国家药监局今年已公布两批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共计5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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