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变化!村卫生室财务将由卫生院统收统支
时间:2019-03-31 09:58:4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村卫生室管理发生重要变化,人员、业务、财务等都将被卫生院全权管理!
3月26日,天津市卫健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 年底,全市各涉农区全面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那么,什么是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呢?
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镇街为范围,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的人员、业务、财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
应该说,乡村一体化要从外部的一体,走向从外到内真正的一体化了。
建立村卫生室岗位人员“区招镇管村用”管理模式
《实施方案》提出建立村卫生室岗位人员“区招镇管村用”的管理模式,村卫生室新进岗位人员由各区负责统一招录,卫生院根据岗位设置统一聘用,安排到村卫生室服务。
卫生院负责人作为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选择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取得医师资格后依法执业。
从以上规定来看,《实施方案》推行后,村卫生室人员将由卫生院根据岗位设置统一聘用,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若想要继续从事诊疗工作,就需要获得医师资格。
这样推断,面对村卫生室人员的,是新一波筛选和换血,通过卫生院统一聘用,进行优胜劣汰。这样的推断,在天津市同时发布的该《实施方案》的解读当中,得到了印证。
3月26日,天津市卫健委发布《天津市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提出制定本实施方案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积极建立机制促进新乡医队伍转化稳定,构建乡村医生队伍新陈代谢秩序,持续优化年龄学历执业程度等人员结构,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村卫生室的财务由卫生院统收统支
《实施方案》要求统一财务收支管理。村卫生室的财务由卫生院统收统支。
诊疗收费标准由卫生院按照物价部门统一定价的规定执行。在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要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工作。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品种以及收费价格,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村卫生室收入扣除成本后主要用于人员绩效分配。
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财务管理培训和业务监管,卫生院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村卫生室的账目及收费情况,杜绝乱收费现象。
这项规定与甘肃省的规定比较类似。去年11月份,甘肃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财务管理,村卫生室的全部医疗收入,原则上每日交至乡镇卫生院财务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经考核后用于发放绩效工资,乡镇卫生院不得无故扣留村医的医疗收入。
村医不得私自收费或不按时上交医疗收入,一经发现从绩效工资中双倍扣除。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所辖卫生室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可见,村卫生室财务由卫生院全权管理是趋势所在。乡村一体化全面实行后,统一财务收支管理,是集中管理的必然选择,也是一体化的前提。
村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由卫生院统一采购和管理,严禁违规采购
村卫生室采购药品渠道将被严格监督和管理。
《实施方案》要求统一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管理。村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由卫生院统一采购和管理,严禁违规采购。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村卫生室要坚持合理用药,加强效期管理。
卫生院定期开展村卫生室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村卫生室全部药品(除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医药耗材实行基准价销售。
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岗位人员与编制内职工同工同酬
乡村医生期盼的编制内外同工同酬也被写进了《实施方案》中。
《实施方案》要求各区综合村卫生室岗位人员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相应补助以及各区对村卫生室岗位人员的补助,制定村卫生室岗位收入标准,确保村卫生室岗位人员收入不低于该标准。
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岗位人员从事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收入挂钩。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增长幅度与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逐步实现与编制内职工同工同酬,不断完善村卫生室岗位人员社会保障待遇。
统一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
卫生院制定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为核心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
各区要尽快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信息化管理,依托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和人事管理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薪酬。
每人每年补助1 万元村卫生室运行费用
确保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按标准按时保障到位,用于村卫生室水、电、采暖、网络运行与维护、工本费用、常规医疗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房屋小型修缮等,根据实际发生运行费用情况,适时调整运行费用补助标准。
对一体化后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村卫生室,以在岗乡村医生数量为依据,按照每人每年1 万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核定定额补助。
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10 元
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已合并费用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按照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原则,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10 元,其中医疗保险支付80%、个人支付20%,一般诊疗费作为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控制范围。
妥善安排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天津市对老年村医的养老补助做了详细的安排,确定了具体的发放原则。
《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发放生活补助的方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金额,按照每从事乡村医生服务满一年每月不低于30 元,原则上每月发放最高不超过600 元确定发放标准,服务年限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18 年12 月31 日。领取生活补助乡村医生资格和发放原则是:
1.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含2018 年12 月31 日)年满60周岁,且不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从2019 年1 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其中确因工作需要仍在村卫生室岗位服务的,从其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2.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含2018 年12 月31 日)未满60 周岁的乡村医生,已纳入一体化岗位管理,自60 周岁起,之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60 周岁且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已被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被注销执业注册的原乡村医生,不在生活补助发放范围。从未在天津市区域内提供过乡村医生服务的外地乡村医生(含天津户籍与非天津户籍),不在生活补助发放范围。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请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原服务地所在镇(乡)、街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各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持有可以证明自身赤脚医生或乡村医生工作经历的证件、奖状、荣誉证书、佐证材料等应一并提交。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就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明人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本人签名并在姓名上按手指印模。
应有至少4 名证明人给予证明,证明人为服务地的非亲属人员,其中至少2 名为公职人员,要在申请表中写清证明人姓名、证明时间,并在姓名上按手指印模。审核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及时返还申请人。
先是甘肃,后是天津,随着乡村一体化推进逐步深入,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员、财务等管理都将发生质的变化,同时,对村卫生室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也会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新陈代谢秩序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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