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黑幕 国家卫健委:立即开展调查!

时间:2021-04-23 09:01:0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国家卫健委:立即开展调查

 

  1、立即调查

 

  4月19日晚间,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消息称,关注到“北医三院肿瘤内科医生反映肿瘤治疗黑幕”有关网络信息后,国家卫健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国家卫健委表示,相关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相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持续推进肿瘤诊疗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着力提升肿瘤诊疗规范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这一事件,源于4月18日一位自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肿瘤内科医生的网友,在知乎爆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肿瘤的治疗是不应该人财两空的,治疗效果也应该比目前更好且花费更少。他举例分析,一位医生是怎样让患者花费增加十倍,却更早死亡的案例。

 

  尽管当事人目前已因“无法承担压力和可能带来的后果”删除网帖,其爆料的真实性也有待考究,但这件事已引发人们对医疗乱象的热烈讨论,国家卫健委对此也迅速反应和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接下来大家应该理性看待网络信息,等待官方的权威调查结果和回应。

 

  2、存在的乱象和问题

 

  有媒体评论,删了帖子但删不了问题。目前行业中存在的乱象和问题,是应该被关注和整治的。

 

  对于肿瘤治疗这个领域,近年来创新药的陆续上市,确实是给肿瘤治疗带来了新的希望,但使用什么样的治疗方案,是否采用高价药品,以及可能会产生什么副作用,医生都需要和患者及家属做足够充分的沟通。

 

  在爆料中提到,有医生滥用PD-1抑制剂,在胃癌术后、胰腺癌等术后明确不需要进行PD-1抑制剂治疗的患者,诱导进行PD-1抑制剂治疗。这其实也是我们常说的超适应症用药。

 

  超适应症用药是指医生用药超出了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然而不止肿瘤领域,在临床上超适应症用药的情况并不少见。

 

  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吴一龙此前曾对媒体表示,新药上市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审批,每个药都有各自获批的适应症,国家规定必须按照适应症来使用药物,但是临床上超适应症使用的情况普遍存在。

 

  而实际上,由于新药更新速度的限制,加上临床用药的需要,有很多时候医生需要超适应症用药。例如去年,广东省药学会就发布《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2020年版)》,这是是2015年以来的第6版,有230个药被允许按规定超适应症使用,除广东外,本版目录起草单位包括北京、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等省、市的三甲医院。

 

  入编药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均为最新版):

 

  1、美国、欧洲、日本说明书收录;

 

  2、《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临床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收录;

 

  3、国际主流指南或共识(如NCCN)收录;

 

  4、Micromedex®有效性、推荐等级在Ⅱb级、证据等级B级或以上;

 

  5、本专业SCI的I区期刊发表的RCT研究。同时在证据等级、临床需求等基础上进行评估筛选。

 

  广东省药学会指出,本目录仅作为证据罗列,不作为推荐目录,超说明书用药在临床应用中仍需按正规流程规范管理。

 

  从市场层面来看,随着国内外创新药的陆续上市,药企之间的商业化竞争也进入白热化,这难免会助推跨适应症用药。

 

  有医药代表表示,PD-1作为新兴市场,一样存在这种乱象,其中的竞争也可以用激烈来形容。例如某个国产品种上市后,就会想尽办法快速抢占市场,除了本身的销售价格优势,有些产品存在带金也是在所难免。

 

  3、严厉打击带金销售

 

  4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深度关注 | 剑指药企带金销售》一文,重点分析了77家药企查税检查结果。文章写到,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二级巡视员刘峰从三方面总结:“经过检查,摸清了药价虚高的成因,震慑了医药企业带金销售、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保障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的顺利推进。”

 

  随着国家集采、地方带量采购的推进,药品的“灰色空间”被不断挤压,带金销售也逐渐没有了生存的空间。目前,已经完成了四批国家集采,第五批国家集采也已正式开始报量,新一轮药品降价即将来袭,药企竞争格局将再一次迎巨变。

 

  事实上,为了摆脱以药养医的顽疾和带金销售的问题,除了推行带量采购等措施以外,国家及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就明确医药代表不能有以下行为:包括承担销售任务,参与统方。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在2019年4月发布《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及在2020年11月发布《关于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卫健委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时,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此外,还有DRG和DIP付费改革。有专家建议,药企现有产品和正在研发的产品,都必须按照正规的临床路径去走。若不按照临床路径,那产品在未来的支付方式将占不到优势。同时,不按照临床路径走的药品,医生不能用,不敢用,药品的销量也就无法保证。

 

  总而言之,在药企推广费用压缩的行业背景下,医药代表必须逐渐调整业务开展的模式,提高自身的专业化能力。而存在带金销售的药企,也将在严厉打击和整治中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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