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回扣、医药腐败,将成为未来查处重点!
时间:2021-03-15 10:00:5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药品回扣,医药腐败,成为相关部门未来查处重点
医药代表,被查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则起诉书,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医药代表朱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推广宣传其在该医院代理销售的药品,促进药品销量提升,收取好处费和药品回扣款共计3791.55315万元,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获利598.68953万元,支付“下线”回扣费用和“跑腿”费、“统方”费等250.35531万元后,被告人许某某个人实际获利348.33422万元。
此后,本案由广元市旺苍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受贿罪、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事实上,近段时间以来,涉及医药代表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案件频发。
而隐藏在医药领域的利益网、关系网远不止于此:医疗器械、耗材采购中潜规则盛行;红包回扣泛滥;黑色利益链条覆盖了心内科、心外科、神经内科等多个科室。在此前央视播出的一档调查节目中,61名涉嫌商业贿赂的医药代表被公安部门拘捕。
从去年以来,医疗领域的腐败回扣案件是中纪委关注的重点。
2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官方网站要闻板块发表文章《铲除医疗腐败滋生土壤》,再度点名医疗腐败问题。此外还调取了全国290多家医药类上市公司年报,对销售费用进行分析解读,最终深挖出不少管理漏洞和监督盲区,为深入整改找准了靶向。
与此同时,在中纪委的《重点领域正风反腐观察 深挖彻查医疗腐败》一文中指出,坚决查处医疗领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文章显示,在医疗领域腐败案件中,收取药品耗材回扣是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涉案金额居高不下,腐败利益链条环环相扣。
信用评价:正在收集典型案例
随着医药反腐工作成为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对其产生制约作用的?紧箍咒?也开始发挥作用了。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下称《规范》)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已经在各省范围内落地。
《规范》明确评价范围,即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流传的一份医保文件中,明确要求做实做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现全国医药企业守信承诺基本覆盖、以给予回扣、违法涨价为重点,产生一批取得治理时效的典型范本。
某种程度上,随着信用评价成为国家医保局2021年的重点工作,未来即将产生一批典型案例来以儆效尤,各药企要将合规意识提升至最高警戒线了。
《规范》显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将会从金额大小给予失信等级的评定,从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
如果进入黑名单,企业和个人将面临被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供应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也就是说,一旦信用评级出现问题,这将直接对药企的推广行为以及产品的进院产生深刻影响。
财务手段:查帐、查销售费用
尤其是对上市药企来说,回扣问题则直接反应在销售费用这一指标中。毕竟高销售是医药行业的普遍特征,部分企业的营销费用高达60%,成为查账的重点对象。
1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文章《财政部山东监管局:谋篇布局明方向 会计监督著新章》,对未来的财会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方向。会议显示,要用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手段,聚焦重点企业以及业务规模大、执业风险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年报审计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和企业会计造假行为严惩重罚。
文件显示,还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区分重点企业和一般性企业的分类监管方式,有效提高监管效率。选取重点企业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日常监管,综合运用座谈、访谈、约谈、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发现行业性、趋势性、苗头性问题,为专项检查提供线索和导向。对专项检查发现的深层次问题,有重点地实施突破,涉及政策落实、准则执行和制度漏洞的,主动思考,深入探讨,为财政部提供决策依据。
本次财政部发文,将山东省作为典型,或意味着未来对重点上市企业、业务规模大的药企进行常态化查账,由此发现行业性问题,或会对回扣和销售费用高企的常见问题形成遏制作用。
个体:备案制
无论是药品回扣、行贿还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基本都是服务于原始的药品推广手段——带金销售。
除了上述措施对药企本身进行监控外,从医药代表个体来说,灰色推广行为也将受到规范和限制。
已经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药代表不能有以下行为: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等。
据了解,医药代表备案制正式启动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备案平台按要求录入、变更、确认、删除其医药代表信息,医疗机构则可在备案平台查验核对医药代表的备案信息,这样医疗机构也能够更加迅速、精准地识别出正规医药代表的身份,保证医药购销行为的合规性。
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给予使用其药品的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将面临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