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产生的车辆维修费可否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时间:2019-11-13 23:09:3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对方全责,产生的车辆维修费可否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本车没有事故责任,但产生了较多的车辆维修费。如果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即使车主起诉肇事方,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这种情况下车主可以直接要求本车车辆损失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先行理赔。以下为本人代理的类似案件中的一个,刊登出来供大家参考。

(网络配图)

案件事实

原告起诉称:2018年7月26日,孙某作为原告允许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河北省境内与王占强驾驶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等四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宁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占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损,被告以该车驾驶人无责为由拒绝定损,后原告委托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估损金额为80678元,公估费24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责任划分及车俩承保情况无异议。2.承保车辆驾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应当由事故责任方进行赔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车辆维修费及其垫付的公估费进行赔偿。

一、关于车辆维修费。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有向保险人直接索赔的权利,故原告有权对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关于车辆维修费的金额,原告举示了相应的评估报告,保险公司虽不认可该报告并申请对车辆损失重新鉴定,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未对不认可报告的内容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事故车辆经评估的损失金额80678元予以确认。因原告自认已获得侵权责任方对其车辆赔偿了2000元,故本院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未获赔的金额78678元对原告进行理赔。

二、关于公估费。因保险公司未对车辆进行定损和理赔,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损失金额的手段正当且必要,公估费系保险公司违约而产生,原告主张公估费由保险公司支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故本院确定公估费2400元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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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俊律师(成都);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
编辑:微视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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