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委: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尤其是通过互联网销售

时间:2019-11-07 15:41:4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八部委: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尤其是通过互联网销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国家卫健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厉查处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2019年11月7日消息,日前,国家卫健委、中宣部、教育部等八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要把青少年控烟工作提升到事关国家未来、民族未来的高度,要以对人民群众特别是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做好青少年控烟作为当前控烟工作重点,作为实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控烟目标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烟草专卖零售商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通知》提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实体商家不得销售烟草专卖品,甚至是“茶烟”等花哨个性包装的非法烟草专卖品。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零售烟草专卖品,如网络购物平台、外卖平台、社交平台等。

同时,要加大对违法烟草广告的打击力度、加强影视作品中吸烟镜头的审查。其中,要尽量删减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出现未成年人吸烟的镜头。对于有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不得纳入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电子烟使用率在青少年人群中呈明显上升趋势。电子烟烟液成分及其产生的二手烟(包括气溶胶)均不安全,目前尚无确凿证据表明电子烟可以帮助有效戒烟。

《通知》明确,在地方控烟立法、修法及执法中要积极推动公共场所禁止吸电子烟。要结合中小学校周边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警示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有效防止青少年误入电子烟迷途。

近年来,电子烟在全球受到关注。据新浪科技消息,中国是全球电子烟产品最大的生产国,占据95%的市场份额。很多电子烟品牌推出了众多新奇的口味、在营销方式上也多与音乐节等年轻人群聚集的活动相结合,从而塑造出电子烟时尚、潮流的品牌形象。有些电子烟企业还邀请明星担任代言人、拍摄宣传片,更是试图吸引年轻群体。

事实上,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曾发布通告,要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但针对未成年人的电子烟销售行为并未能得到有效制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研究员肖琳曾公开表示,“我国15岁及以上人群使用电子烟的人数约在1000万。使用电子烟的人群主要以年轻人为主,15-24岁年龄组的使用率最高,获得电子烟的途径现在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比例占到了45.4%。”

于是在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该通告要求电子烟企业关闭自身销售网站和客户端,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并要求电商平台关闭电子烟店铺下架产品。从而让未成年人不能通过互联网接触和购买电子烟产品。

目前,部分地方部门也已作出监管尝试,杭州和深圳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成都则拟禁止烟草制品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在成都控烟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烟草专卖局、团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控烟行动实施,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营造青少年远离烟草烟雾的良好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青少年控烟重大意义

烟草烟雾对青少年健康危害很大。青少年吸烟会对多个系统特别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产生严重危害。烟草中含有的尼古丁对脑神经有毒害,会造成记忆力减退、精神不振等。尼古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一旦吸烟成瘾,很难戒断。开始吸烟的年龄越早,成年后的吸烟量越大,烟草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就越大。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控烟对于整体控烟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青少年控烟工作提升到事关国家未来、民族未来的高度,要以对人民群众特别是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做好青少年控烟作为当前控烟工作重点,作为实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控烟目标的重要举措,筑牢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安全屏障。

二、抓牢抓实青少年控烟工作

(一)强化青少年控烟宣传引导。要科学引导青少年树立良好的健康观,牢固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倡导青少年“拒绝第一支烟”,成为“不吸烟、我健康、我时尚”的一代新人。要加大青少年控烟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爱国卫生月、世界无烟日等主题活动,用青少年听得懂、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广泛宣传烟草烟雾危害,促进形成青少年无烟环境。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将烟草危害和二手烟危害等控烟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课程,加快培育青少年无烟文化。要积极动员青少年加入到控烟队伍中来,为保护自身健康主动发挥青少年志愿者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二)严厉查处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零售商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实体商家不得销售烟草专卖品,甚至是“茶烟”等花哨个性包装的非法烟草专卖品。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零售烟草专卖品,如网络购物平台、外卖平台、社交平台等。各地要切实加强烟草销售市场监管,对违法违规烟草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及查处,确保商家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未成年人买不到烟。(国家烟草局、市场监管总局分别负责)

(三)加大对违法烟草广告的打击力度。青少年容易受烟草广告引诱而尝试吸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烟草广告的打击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局分别负责)

(四)加强影视作品中吸烟镜头的审查。青少年容易产生盲目追星心理,影视作品中明星吸烟镜头极易误导青少年效仿。要加强电影和电视剧播前审查,严格控制影视剧中与剧情无关、与人物形象塑造无关的吸烟镜头,尽量删减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出现未成年人吸烟的镜头。对于有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不得纳入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要把烟草镜头作为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的重要评审指标,对于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不得纳入影视剧推荐目录。(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分别负责)

(五)全面开展电子烟危害宣传和规范管理。近年来,我国电子烟使用率在青少年人群中呈明显上升趋势。电子烟烟液成分及其产生的二手烟(包括气溶胶)均不安全,目前尚无确凿证据表明电子烟可以帮助有效戒烟。各地要主动加强对电子烟危害的宣传教育,不将电子烟作为戒烟方法进行宣传推广,倡导青少年远离电子烟。在地方控烟立法、修法及执法中要积极推动公共场所禁止吸电子烟。要结合中小学校周边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警示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有效防止青少年误入电子烟迷途。(国家烟草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六)全力推进无烟中小学校建设。建设无烟学校,还孩子们一个清新的无烟校园环境,对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要加强无烟学校建设,任何人不得在校园禁烟区域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吸烟,严肃查处中小学校园内和校园周边违规销售烟草制品行为。学校要加强管理,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加强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无烟行为习惯。(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局配合)

三、建立完善青少年控烟长效机制

(一)卫生健康、宣传、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加强烟草危害特别是电子烟危害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主动远离烟草危害。

(二)教育部门要加强无烟中小学校建设,强化校园无烟环境,对中小学校园内超市或小卖部售烟、发布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以烟草品牌或烟草公司命名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烟草促销等商业活动进行排查清理,不得把有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影视剧推荐给学生观看。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清理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严肃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实体商家违法销售烟草制品,严厉打击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行业监管,认真清理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布烟草广告、向未成年售烟等问题。

(五)电影电视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影视剧吸烟镜头的审查,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吸烟镜头,最大程度地降低影视明星吸烟镜头对青少年的影响。对于有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影视剧,不得纳入各种评优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履行好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做到预防为主,关卡前移,合力推进青少年控烟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联合各部门开展一次青少年控烟专项行动,加快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媒体及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的常态化机制,为青少年远离烟草烟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国家烟草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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