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检司机关会签文件:社区服刑企业家外出谈生意放宽限制

时间:2019-11-19 21:59:2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长三角检司机关会签文件:社区服刑企业家外出谈生意放宽限制

一些民营企业老板因为被判缓刑,自由活动区域只限在所居住的县(区)。随着跨区域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他们往往需要本人出马参加投资谈判、签重大合同等事项,以前以这些理由请假外出很难得到批准,因此,社区服刑人员“请假难”与企业经营管理发展需求的冲突一度受到多方关注。

11月18日至19日,沪苏浙皖检察工作座谈会在江苏吴江召开。来自沪苏浙皖四省市的检察长和司法厅(局)长参加会议,畅谈如何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会上,四省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签署的《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定程度上放松了社区服刑企业家外出谈生意的请销假限制。

据江苏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保民介绍,该《办法》将原本较为模糊的请假规定,进行细化为七方面情形,对社区服刑人员因生活、工作、学习等需要扩大活动范围和经营外出予以明确规定,“使得外出管理更具人性化和操作性”。

刘保民表示,该《办法》能够满足社区服刑人员因各类投资谈判、走访重点客户、参加行业活动、签订重要合同、参加大型展会、催要业务款项等生产经营需要而外出处理的需求,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社区服刑人员“请假难”

长三角地区汇聚了众多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数据显示,2017年浙皖苏沪民营经济占本省GDP比重,分别达65%、57.8%、55.5%和26.7%。

值得一提的是,社区服刑人员中有不少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高管、员工占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24.7%。他们被判处管制、缓刑、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并在社会上服刑,即成为社区服刑人员。

据江苏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章钟元介绍,江苏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调研发现,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在最初设计、当前执行方式与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等方面存在不少冲突。

根据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调研,个别地方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过分强调严格监管,而对教育矫治、人性化管理方面着墨不多。按照现有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只有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经批准才能请假外出。

不过,对于“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此前江苏省还没有作细化解释,因此,基层执行的基本是以上两个理由,其他理由原则上不予请假。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民营企业的业务范围大多不在本地,企业负责人或者核心高管免不了外出谈生意、签合同、走访重要客户,如果他们是被判了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得不到批准,就意味着公司的发展将因此遭受损失。

比如,无锡林毅(化名)被判缓刑前在无锡一家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因为请销假的严格限制,很多重大的展会没法参加,商务对接也只能打电话,导致对本行业的行情了解十分滞后,企业的经济效益一落千丈,销售收入从1000多万下滑至700万。

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江苏省有291人次因企业经营活动请假未得到批准。而就苏州市民营企业相对集中的吴江而言,就有43.2%的社区服刑民营企业经营者有因生产经营需要,有外出请假的需求。

章钟元告诉澎湃新闻,在调研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江苏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认为,需要及时调整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宽请假限制

从横向比较来看,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沪苏浙皖四地社区矫正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以服刑人员请假为例,江苏、浙江、安徽执行得较为严格。而上海地区对于请假的理由进行细化解释,更具“可操作性”。

据章钟元分析,这些差异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沪苏浙皖四地接受不同的管理措施和待遇,对于民营企业从业者而言影响明显,这种影响也会折射到企业的竞争力上。为此,江苏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牵头起草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并倡议沪苏浙皖四地统一标准,最终得到响应——在本次会议上,四地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

“细化落实《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真正做到适用标准统一、执法管理规范、实际效果明显。”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副厅长高建新表示。

高建新说,根据《办法》的要求,在涉企服刑人员监督管理上,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四地加强区域协同,在外出申请、审批、管理、销假等环节上做好衔接配合,既满足涉企在矫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外出的实际需求,又做到监管宽严适度。

根据江苏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章钟元的介绍,上述《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理由除“就医和家庭重大变故”之外,增加了结婚、生育、就学、考试、诉讼、仲裁、生产经营需要等事由,解决了社区服刑人员切实存在现实困难需请假但却无据可依的问题。

“《办法》还体现了‘平等保护、有所侧重’,对于有生产经营需要的民营企业负责人等人员做到人性化、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民营企业业务发展,这符合社区矫正的宗旨,让其融入、回归社会。”

放宽对在外服刑人员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外服刑人员请销假的限制,那么如何防止这些人脱离监管呢?对此,上海、江苏等地的司法厅行政部门均表示,根据《办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将要求请假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工作外出要加盖公司印证等出差说明,提交出行的车票、机票等。

与此同时,运用手机定位、电子腕带、移动平台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动态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情况,预防其请假外出弄虚作假的情况,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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