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食安法条例将施行新增“罚款到人”条款倒逼企业责任

时间:2019-11-12 23:18:2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史上最严食安法条例将施行 新增“罚款到人”条款倒逼企业责任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处罚到人”制度,有专家对此指出,“罚款到人”一方面是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将达到惩戒的效果,对于倒逼食品企业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有重要意义。

确立“处罚到人”制度 倒逼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南都记者关注到,条例第75条确立的“罚款到人”制度,是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

第75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有观察指出,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首次规定“处罚到人”的具体内容。

新增“罚款到人”条款出于何种考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对此解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整体不断好转,但依然复杂严峻。如何让食品企业的管理者真正负起自己的主体责任,是重中之重。而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增加“罚款到人”制度非常必要。

胡锦光表示,增加“罚款到人”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所实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情况下,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通过增加对企业负责人一定力度的罚款,一方面是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达到惩戒的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对违法行为要“处罚到人”。胡锦光认为,条例中增加的“罚款到人”制度,就是对《通知》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这一制度对于倒逼食品企业特别是企业的负责人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产’出让人民群众吃的安全和安心的食品,保证‘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此外,条例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义务,要求其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相关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有义务保存经营者登记信息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方面,《条例》有诸多看点。

例如,《条例》明确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控制。规定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受托方负有审核监督的义务;受托方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信息将受到处罚。

针对备受关注的“网络食品交易”,《条例》也明确了第三方平台责任。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负有保存义务,并有义务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所保管的信息。对于多次出现入网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违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此外,明确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不允许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地方标准

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在加强对特殊食品监管方面,《条例》对保健食品的原料前处理、宣传和命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出厂检验、分类销售、广告分类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对此解释,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国家对其实行严于一般食品的监管制度。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条例》规定不允许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止一些食品生产者对本应实行特殊严格管理措施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地方特色食品的名义生产,逃避法定义务。同时,在加强生产环节的把关方面,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

在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方面,规定销售者应当核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对食品虚假宣传

当前,食品虚假宣传问题时有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针对食品虚假宣传行为,《条例》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作出补充规定。明确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同时明确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

针对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擅自发布未取得我国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法者最高可以处10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监管属于专业监管,从事食品安全检查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职业化检查队伍建设,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

为此,条例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要求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

编辑:林嘉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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