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冠患者隐瞒情况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法官:单位和个人均须如实提供情况

时间:2020-02-05 21:58:0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一新冠患者隐瞒情况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 法官:单位和个人均须如实提供情况

2月5日一则新冠肺炎患者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案例,再次引发广泛关注。山东潍坊市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图据潍坊公安微博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张某芳的行为导致117人被隔离观察。另外,目前全国多地均出现患者隐瞒旅居史,致使与其接触者存在被传染的危险,从而被警方立案的情况。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提出,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法、最高检就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专门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不过,许浩也提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时,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主观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分歧,希望两高尽快明确标准、统一适用。

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提醒,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人均有义务配合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预防、检疫、强制隔离、就地检验、封锁疫区等预防控制措施。

非武汉旅居的外出史,同样不能刻意隐瞒

在张某芳被通报的四天前,青海确诊患者苟某即因曾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被通报涉嫌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除张某芳、苟某二人外,全国已有多人为此被警方通报立案。徐州市公安局2月2日通报,徐州人张某曾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但他却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张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警方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立案侦查。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与过往一些案例不同的是,张某芳外出并未途径武汉。据通报,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公安机关通报称,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如何准确判断“故意传播”疫情 两高曾在2003年出台司法解释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法、最高检就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专门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许浩介绍,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属于上述《解释》中的 ‘突发传染病疫情’,可以适用相关规定。”许浩表示。

与此同时,许浩分析称,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若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果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对认定是否故意传播,司法实践中有分歧。”许浩说,如何判断当事人应知、明知,一般认为,只有经医疗机构确诊或初步诊断高度疑似,仍然逃离隔离的,才构成以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许浩表示,“如果仅仅是隐瞒其从疫区回来,但没确诊或初步诊断高度疑似,司法实践中,也有人认为,你隐瞒行程、没说实话,就有主观故意性,但这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希望两高尽快明确标准、统一适用。”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张某芳的行为导致包括68名医务人员在内的117人被隔离观察。这算不算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对此,许浩解释,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量刑情节中十年以上的情形,“需要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算,光是导致多人被隔离的不行,其风险后果现在还不明确,需要通过鉴定方式来明确。”

法官提示:公众发现疑似病人要及时报告

“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及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陈淼璐提示,重点地区人员还需要根据要求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

陈淼璐说,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此外,社会公众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陈淼璐分析,疫情期间,除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涉嫌妨害公务罪、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多种犯罪行为易发。

陈淼璐举例,某派出所在统一安排下,于2020年1月26日14时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辖区一户武汉返乡人员叶某家中开展宣传劝解工作。过程中,叶某多次辱骂工作人员,并持刀将工作人员赶出家门。随后,叶某驾车冲进派出所,持刀追砍民警,并将院内宣传板、接待室玻璃砍烂,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依照两高上述《解释》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陈淼璐说。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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