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疫区旅游史、患者接触史,不配合诊疗,逃离隔离?违法!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着您!

时间:2020-01-28 12:22:1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隐瞒疫区旅游史、患者接触史,不配合诊疗,逃离隔离?违法!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着您!

当前正在防控疫情的关键时刻,绝大多数人能够配合医务人员,如实陈述既往史,配合诊疗和隔离的进行。但也出现个别隐瞒病史、拒绝隔离甚至撕扯医务人员口罩、防护服的行为。这些行为,均是违法行为。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预防、控制法律规定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号公告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及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程度,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之所以如此规定,估计是其后果远远不及鼠疫霍乱严重;同时新型冠状病毒是新发现的以呼吸道传播为主的病原,传播力和毒力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是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

《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有以下三点:

一是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是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是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二、违法后果

1、强制诊疗或者隔离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隐瞒疫区旅行史和接触史,逃避隔离或者发热门诊就诊、专科收治,甚至撕扯医务人员口罩、防护服的行为,一旦发生传染他人的后果,必然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通俗的说,因为自己上述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发病,他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由违法者承担。如果感染者不幸死亡、残疾,还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即便违法者死亡,违法者遗产也应当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3、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4、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摘录)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其他后果

其他后果包括:隐瞒病史导致疾病未能早期确诊,早期隔离,不能早确诊延误治疗,未隔离传染家人朋友,等等。

综上所述,隐瞒病史,不配合诊疗隔离,不仅害人害己,更有法律责任。为了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请一定如实陈述疫情旅游史、患者接触史,配合诊疗隔离。至于患者故意撕扯医务人员口罩和防护服,对他人或者公共设施吐痰呼气,属于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此类行为不需要损害后果,有行为即定罪。在此也呼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上述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举报、投诉、报警,以争取早日取得抗疫斗争的伟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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