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医保药品采购大调整,3类调入,2类调出!

时间:2020-01-10 07:52:5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最新】浙江医保药品采购大调整,3类调入,2类调出!

1月8日,浙江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将对目前在线交易产品进行动态调整, 3类药品将被调入,2类药品被调出

同时,就药品挂网限价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此次实施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3类药品将被调入,原省增补未删减部分药品所涉及药企有了和时间赛跑的机会。

调入范围1:属于药品集采范围且已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含原省增补目录中尚未删除的)通用名剂型和国家基药目录的通用名项下无在线交易产品的药品。

医保目录药品剂型:西药剂型按《药品目录》合并归类的剂型为准,未归类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中成药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在线交易产品包括带量采购、供应紧张、低价药、国家谈判和大病医保谈判等中标和挂网产品以及备案采购产品。

调入 范围2: 与已在线交易同品规产品相比,价格有明显优势的产品。

在线交易同品规产品不包括带量采购涉及通用名的药品以及低价药品、供应紧张药品、原廉价药品、普通大输液和备案采购药品。

调入 范围3: 已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可在线交易,该仿制药所对应的原研药或参比制剂。

调入范围1于2020年3月前完成;调入范围2首轮2020年开展,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调入范围3的调整工作视情开展

以企业主动申请方式开展调整工作。省药品基础库中资质合格的产品,企业均可申报,且须承诺属于上述范围。省药械采购中心按规则进行梳理,属于梳理范围且符合价格控制的纳入在线交易。

调入范围1的调整工作逢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后进行,本轮的调整工作于2020年3月前完成;调入范围2的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同品规下产品较多,则按调出范围2的方式予以调整),首轮调整于2020年开展;调入范围3的调整工作视情开展。

调入结果发布前以及采购周期内,视情组织开展价格梳理,必要时由专家开展价格评估。如不接受新议价价格的,将不列入交易目录或暂停交易。

2类药品将被调出,包括2年无交易且有替代品种或价格较高的产品

调出范围1:因行业监管、生产线调整以及企业已无法按现有价格供应且2年以上确无交易记录, 有其他药品可予以替代的产品。

调出范围2:在线交易药品中价格较高的产品。

调出方式:

  • 调出范围1的调出方式。 企业主动申请后,经评估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评估,确不会影响临床用药的,予以调出。 调出后两年内,不接受该产品纳入在线交易。
  • 调出范围2的调出方式另行制定。

临床需要的某些特定品种,允许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年结算金额的1%

对于临床需要而平台上无在线交易产品或无法按既定价格采购的,经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省药械采购中心审核,纳入自主备案目录,允许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但其 采购金额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年药品结算金额的1%

由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采购平台自行选择省药品基础库中的合格产品,并提出采购需求,我省合格配送企业见需求后可予以响应, 医疗机构经与配送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按实际议定的价格在网上采购,同时必须符合金额比的要求。

挂网后1年以上无医疗机构采购的产品将暂停挂网;对提出采购需求但不实际采购的医疗机构亦将予以通报。

挂网价格控制:调入1和调入2以挂网且有交易的省份10个为限,超过10个,不高于全国最低价,低于10个需经过谈判,不得高于谈判价

  • 调入范围1和调入范围3产品 , 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且实际在线交易的省份(可不含广东、福建、重庆和军区,下同) 达10个及以上的 , 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价挂网采购 ; 不足10个的 ,在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的前提下,经与我省包括至少10家三级医院谈判后, 以不高于谈判的最低价挂网采购。 参加过我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的产品,不得高于当时参考价。
  • 调入范围2产品, 以不高于同品规产品最低价的70%和原研进口产品的49%的低值作为控制价,同时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
  • 自主备案的产品由医疗机构经与配送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 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定期公示自主备案交易情况,对单价较高、采购金额大以及采购医疗机构较多的产品予以重点监控。

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动态+定期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 实行药品零加成,统一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允许上浮15%,最高不超过200

医保药品支付范围: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自主备案产品)。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统一实行药品零加成政策,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照相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提高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全省所有 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最高不超过200元(以最小包装计)。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定期调整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调整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规定按年度实施,动态调整根据具体药品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情况实时变更。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提升平台服务交易主体功能,推进平台硬件和软件扩容,开发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采购功能模块,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平台采购。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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