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涉长江经济带环保刑案逾四万起,跨省倾废时有发生

时间:2020-01-09 11:16:0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最高法:涉长江经济带环保刑案逾四万起,跨省倾废时有发生

两起跨省排污案被最高法列入典型案例。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最高法先后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连续两年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共20件,体现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和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有效震慑潜在污染者。

审理涉长江经济带环保刑案42230件, 两起跨省排污案被点名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10起案例中,有7件系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刑事案件,还有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各1件。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42230件,民事案件112265件,行政案件75591件,公益诉讼案件2945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8件。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分析,这些案例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向长江干支流直排、偷排污染物的行为;二是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责任追究一抓到底,不仅追究排污企业责任,而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四是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修复。

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是一起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

最高法指出,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日益凸显。”最高法表示,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在环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难以降解,若不经过正规处置随处堆放,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故法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包括对跨省转移、处置,均有严格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9年2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与此同时,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也被列入典型案例,这是一起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跨省倾倒工业污泥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最高法指出,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九江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磋商作用,促使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修复和赔偿义务;对于磋商不成的,则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了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的有效衔接。

同时人民法院还通过判决明确了以下两项规则:经营者虽没有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放任他人非法处置的,应由经营者与非法处置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在无法区分各侵权人倾倒污泥数量的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王旭光表示,典型案例发布对于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教育引导企业和人民群众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推动长江流域协同治理和一体化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长江全流域司法协作已初步形成,加大打击干支流排污行为

据澎湃新闻观察,最高法曾先后于2016年2月、2017年12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两份司法文件,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在专门机构建设上,长江经济带沿线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等专门审判机构488个,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与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审理,实现了对重点区域、流域的全覆盖。

在构建跨省域司法协作机制上,江必新表示,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

“长江经济带各级法院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方式,对企业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非法采砂等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健康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妥善审理因长江岸线整治以及设立国家公园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等引发的案件。”江必新表示,各级法院还应注重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赔偿功能,“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内,特别是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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