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A]二百余年未变,“保护被告”的美国司法制度,为何被推崇至今?

时间:2021-05-16 17:44:4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二百余年未变,“保护被告”的美国司法制度,为何被推崇至今?二百余年未变,“保护被告”的美国司法制度,为何被推崇至今?

“保护被告”的美国司法精神,源于两百多年前的《美国宪法》

二百多年前美国的那些开国者们,在设计司法制度时,第一考虑的并不是伸张正义,而是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

因为他们知道,不同历史阶段对“什么是正义”是有不同的社会理解的。如果司法的目的是“伸张正义”,那么大量的个人就可能因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最基本的自由、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他们的公民权利很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可参考苏联的肃反运动)

他们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前十条,也就是《权利法案》中,精心设计了他们认为最能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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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制宪会议

这个制度的设计初衷是针对联邦政府的,它是为了防止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陷害平民。因为一个平民被告,当他面临审判时,他面对的是一个可以调动警察、检查部门的政府。如果这个政府“仗势欺人”的话,那么这个平民被诬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的可能性非常大。

所以,这些制宪者们在美国宪法中明确了“保护被告”的司法精神,这一制度沿用至今。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如何“保护被告”的?

1、完全的、彻底的司法独立

美国的制宪者们在宪法中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三个部门、三种权力彼此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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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做法让美国的司法独立地非常彻底,不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美国政府无权干预任何一个审理过程

2、“你有权请一个律师……”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明确规定:被告有权利要求律师协助辩护。

如果一个平民请不起律师的话,法庭将会为他指派一名律师,因为宪法规定请律师是被告的权利。在美国,一个被告可以主动放弃请律师协助的权利,但是不可以因为没钱而被迫失去这样的权利。

法庭指派的律师并非能力不好的律师,因为美国法庭规定每位律师都必须有一定小时数的义务服务。所以即便是穷人,也经常能够得到一些非常好的律师做义务服务。

在美国,律师的职责并不是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他们的职责是提供法律服务,使他的客户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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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3、陪审团制度

在中世纪的英国,司法相当黑暗,屈打成招比比皆是,十二世纪以后,才逐步建立来陪审制度。美国独立后,建国者们就将陪审制度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肯定了下来。

美国国父之一、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甚至认为陪审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它的立法精神就在于防止联邦政府和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践踏人民的基本自由。

他们在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只要被告提出,都可以由陪审团审理。尤其是重大案件,必须通过陪审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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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掌握被告生杀大权的陪审员,是美国最最普通的平头老百姓,他们被随机抽取。在美国,被选上去法庭做陪审员,是一项必须去尽的公民义务,重要性和服兵役一样。

陪审员是独立于政府、独立于司法系统、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的一群人,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会作出的判断。

4、无罪假定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无罪假定”是极为重要的一条,也就是说,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么严重,无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多么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

也正是这一条,决定了在美国的法庭上,检方和辩方是平等的对手,道义上的平等让辩方律师可以毫无心理负担地为被告辩护。对抗双方最大的区别在于:检方必须拿出铁证来证明被告有罪,而辩方不需要任何证据,只需要对检方提供的证据提出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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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当然也希望自己的司法制度能伸张正义,但他们知道天底下没有一种制度能保证“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他们认为:相较于放过一个坏人,让一个无辜的人失去自由,是最不可容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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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牺牲个人权利换取社会利益”是不被美国宪法精神所承认的

美国,也和其他国家一样,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他们在看到社会上出现犯罪现象的时候,也是希望法律对犯罪的惩治是“从重、从快、从严”的。他们也会觉得这些案件是只有“坏人”才会被卷进去的事情,自己永远不会需要一个保护被告的法律。

但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这种情况下,已经蕴藏着对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的威胁。

即使《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已经被设计成了保护被告,仍不能完全防止冤假错案,它们只能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为的是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困于冤狱的可能。

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观念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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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撰文:头条号 @深挖D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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