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积极推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落实落地

时间:2021-08-12 15:01:2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2021年初,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了诊断和鉴定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对促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以及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诊断工作专业性、公益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为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提出工作要求。

    各市要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解读和宣贯工作,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有关规定。

    为方便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原已取得职业病诊断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证书有效期内应当继续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证书有效期到期后拟继续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应当在自证书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到2021年10月底前,确保达到“每个市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目标要求。

    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质量,省卫生健康委指定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省级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负责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建立健全诊断机构质量控制档案,定期通报质量控制评估结果。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辽宁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初次培训应不少于16个学时。每年继续医学教育应不少于2学分。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索证程序,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原文链接:http://wsjk.ln.gov.cn/wst_xxgk/wst_ywpd/wst_jjjc_136005/202108/t20210812_4229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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